用歷史名人做店招還需進一步規范
近日,有成都市民在街頭看到打著“薛濤茶樓”“薛濤魚鮮館”“李白滇臊子米線”等招牌的店鋪后反映,認為把歷史名人的名字用于餐飲店名太過隨意。
用歷史名人做店招,的確是見慣不驚之事。商家熱衷于此道,是想蹭歷史名人的知名度、美譽度,快速制造吸引力、樹立品牌形象,這樣就可縮短成名甚至知名的時間,減少宣傳推廣等成本。
從法律層面來說,用歷史名人做店招一般并不違法,但盡管如此,還是應當盡快規范這樣的商業行為。具有較高知名度、較高美譽度的歷史文化名人,是一個城市、一個地方的文化符號,甚至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化符號。對一個城市、一個地方來說,名人可以作為一種稀缺性旅游資源來開發,而不宜成為一些商家可以隨意開發利用的商業資源。
用歷史名人注冊商標以及做店招,僅僅是合規合法還不夠,需要通過出臺具體的政策,從使用范圍和類別等方面予以規范,也就是要有明文規定的使用限制,而不是僅由專業機構來判斷是否授權。比如李白、薛濤可以為文化企業、文化產品代言,而不能為茶樓、餐館以及米線等代言,以保障其代言的商業品牌,與其歷史文化氣質相得益彰。
(原載于《北京青年報》 作者:何勇海 摘編:項鋒、楊心悅、趙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