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桃洲:重思新詩的“標準”
新詩的“標準”是一個看似陳舊不堪的話題。早在40年前,學者商偉就呼吁“新詩的批評應允許有多種美學標準”,“不能把自己對詩的認識當作詩歌批評的唯一的標準”。那是針對彼時剛剛興起的“朦朧詩”所招致的批評而進行的辨析。事實上,任何標準,作為具有一定強制性的、對事物之間最大限度的共性特征做出概括后的準則或規約,其本身就是協商、妥協甚至習慣的產物,久之難免出現以偏概全和滯后的情形,“唯一”則更容易顯出其局限性。1930年代,朱自清先生受美國學者勃朗耐爾(W.C.Brownell)的啟發,對“標準”和“尺度”進行了區分,認為“標準”是那些代代相傳、毋庸置疑的固定準則,而“尺度”只有“得到公認而流傳”之后,才“成為又一種標準”。這一區分突出了標準在歷史長河中作用于觀念和趣味的持久性、“頑固性”,其目的大概是要以“尺度”的“彈性”紓緩“標準”可能陷入的“僵化”吧。
相較于其他文類而言,詩歌似乎是更能引發標準爭議的一種文體,新詩歷史上關于標準的爭論可謂經久不衰。僅在進入21世紀之后的頭十年,詩界和學界就出現了三次較大規模的新詩標準討論,分別是:2002年《詩刊》下半月刊推出的系列“征文”、2004年《江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第5期的專欄文章、2008年《海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全年6期的專題論文及同年《詩潮》《當代作家評論》等刊物的相關文章。這些討論,除2004年《江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第5期的專欄文章外,大多偏重于從創作層面探討詩歌標準的必要性,或指斥標準缺失造成的混亂。
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人們總是力圖為詩歌創作制訂某種穩定的、有具體“指標”便于把握的標準,并煞費苦心地提供了很多“方案”,諸如“四動”“三趣三象”“三維”“九條”等,不一而足。誠然,這些“方案”的提出經過了審慎的考量和反復的論證,它們的內涵和外延也多少能夠應對如下疑慮:“如果當真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這樣一個中國新詩標準,它必得擁有相當程度和相當范圍的公認性,倘若你立一個標準,我立一個標準,尋求權威性的建設性意圖只是意圖而已。”不過,在更多討論中,一些詩人和批評家逐漸傾向于認為:“現代詩寫作的標準,像一條不斷后移的地平線,它不是一個具體的‘地址’,也沒有一個技藝上的穩定衡估指標”;或者:“不是把標準作為某種本質主義的公式進行看待,而是把新詩標準牽涉的諸多理論問題既還原到歷史現場之中,又回到詩歌的文類成規內部,在開放的歷史視界和內指的詩歌美學形式問題之間,構設一種充滿張力的詩之評判指標。”這顯然是一種相對開放、靈活的新詩標準觀。
當然,新詩標準的固化趨向首先會引起討論者的警惕與質疑:一方面,“在新詩的理論建設中,彌漫著一種一元論的詩學神話。它試圖從詩歌歷史的發展中歸納出一個普遍而永恒的詩歌理念,并把它看成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詩歌標準”,那被認為是一種偏執的“妄念”;另一方面,“堅持新詩標準不可怕,可怕的是簡單化地、虛假地、永恒化地、粗暴地理解詩的標準”,對詩歌標準的認識的本質化,同確立詩歌標準的意念與方式一樣,在很多人的頭腦里可謂根深蒂固。于是有論者提出:“建構標準其實是尋找標準的方向,是我們在喧囂中尋找一個詩歌的路標。”“路標”的說法及其帶有“方向”性的指示意,較大地稀釋了詩歌標準“一元論”的板結性質。這有點類似于創辦了《標準》雜志的英國詩人T.S.艾略特將維吉爾確認為“整個歐洲的經典作家”的論斷,在他看來:“維吉爾在文學上的價值是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標準……維護經典作品的標準,并用它來測度所有具體的文學作品,就等于認識到我們的文學作為整體可能包含一切……如果沒有我所說的那種標準,即一種單靠我們自己的文學始終無法看清楚的標準,那么我們首先會出于錯誤的原因而崇拜天才的作品。”他所說的標準并非指導實踐的準則,而是一種“方向”性的標桿,他想要把經典作品(特別是源于異質文化)樹立為某種標桿,以之“測度”已有的作品并提升自己的判別能力和寫作水平。
從更內在層面來說,有關新詩標準的爭議關乎對“新詩”這一概念和文體本身的認識。由于“不斷的試驗”(胡適)所導致的“不斷后移的地平線”(陳超),新詩一直不無尷尬地遭受著“沒有定型”的責難:“作為激進的形式、語言革命的產物,新詩始終處在‘未完成’的狀態中,一種被普遍接受的、經典化的詩歌方式,并沒有被建立起來”,因而“對‘標準’的期待,也只能存在于不斷的追溯與想象,不斷的推倒與重設之中,不可能被一勞永逸地落實”;然而,從另一角度來看,“對‘標準’的挑釁、拆解沖動,也是新詩史另一種頗為強勁的話語”,這使得“新詩”變成了一個不斷被定義的動態的概念和過程:“新詩的發展方向,不一定是趨向某種穩定的‘文類規范’,而是一個不斷擴張的可能性空間”,“‘新詩’不再是一門服務于公共情調的愉悅的藝術,而更多地變成一門致力于探索現代生活豐富性與復雜性的藝術,它的展開是發生與自我與世界之間關系的不斷辨認中。”雖然“可能性”也許仍然需要反思,但從這一角度做出的闡述不再拘泥于新詩標準本身,而是超越了標準爭議中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探掘“新詩”文體發展的多層次空間。
不過,當前詩歌對“標準”的期待所激起的焦慮并未完全去除,焦慮之一便是“共識”的徹底消退。曾幾何時,“共識”被認為是指引詩歌創作和批評的一盞“明燈”,慢慢地這盞“明燈”變得飄忽不定直至黯淡無光。這里有必要辯證地看待缺乏“共識”的處境:一方面,在當下趨于原子化、支離破碎的詩歌語境里,“共識”的確已經不復存在,詩人之間、詩人與讀者(批評家)之間似乎很難達成“共識”;但另一方面,在寫作者、批評者的意識深處,仍然會隱約“殘存”某種不言而喻的需求——對一些基本的“共識”(詩學、認知“共同體”或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的潛在渴盼和堅持,這種不那么明晰、卻如底座一般托起詩歌創作和批評的“共識”,也許依舊可以稱之為“標準”。
以此為立足點重新思考新詩的“標準”,或許能拓寬觀照當下詩歌的視野:其一,所謂“共識”缺失,映現的正是當下詩歌的真實境遇,即其在社會文化之中的位置。正如有論者指出的,當下詩歌需要的不是“另一個或者另一些詩歌標準,而是標準本身存在和生效的具有‘文化政治’(cultural politics)意義上的現實性和正當性的文化中介和文化場域”。1990年代以來,詩歌漸漸退出世人關注的中心、喪失有效與社會文化互動的能力,這提醒人們反觀、檢討詩歌自身的不足。最近幾年出現的長詩寫作潮流,可被看作詩人們通過回應重大(歷史、現實)主題以重新尋求詩歌在社會文化中的位置、從而破解詩歌困局的努力,可惜并不成功。問題在于,在歷史認知、詩學觀念、寫作意識尚未更新的狀態下,寫作者迫切地借助對某些宏大題材(取自歷史或面向現實)的大篇幅書寫,能否增強詩歌對歷史、現實的參與度,強化詩歌與社會文化的對話能力?一些急于求成的長詩在文本效果上的不盡如人意,反而暴露了當下詩歌的虛弱和某些軟肋。
其二,以一種更宏闊的眼光,考量當下詩歌寫作和以往詩歌的關系,重新構建正在進行的詩歌嘗試與詩學傳統、詩歌累積的關聯。T.S.艾略特在他的名文《傳統與個人才能》中,提出要透過共時的視角審視過去時代的文學,在后世文學和前代文學之間建立聯系,這就是一種“歷史的意識”:“歷史的意識又含有一種領悟,不但要理解過去的過去性,而且還要理解過去的現存性,歷史的意識不但使人寫作時有他自己那一代的背景,而且還要感到從荷馬以來歐洲整個的文學及其本國整個的文學有一個同時的存在,組成一個同時的局面。”在中國當代詩人中,駱一禾較早具有如此宏闊的眼光,他曾提出“偉大詩歌共時體”的設想,認為人類文明和詩歌史上那些產生過重要影響的個體,可以匯聚成為一種詩學、精神的遺產和資源。在當下詩歌里,能否如艾略特、駱一禾所說,建立起與過去年代詩歌及文化傳統的聯系,或在不同年代詩歌之間構筑一種共時的視野?有人認為,當下詩歌的境況與新詩誕生之初的文化決裂姿態有關。實則并不完全如此。與其說當下詩歌承受著新詩從一開始與文化傳統割裂帶來的苦果,不如說它自身逐漸落入了一種孤立、碎片化的格局中。倘若能夠改變這種孤立、碎片化的格局,未來詩歌的面貌應該會有所不同。
筆者參與2002年《詩刊》的新詩標準討論時曾提道:“詩人的寫作行為及其詩歌文本的構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們置身其間的、每時每刻不斷生成的語言特性和每天必須面對的現實語境與言說空間的制約。”這意味著,詩人在寫作過程中要始終保持對其困境的覺識。無可否認,“任何極具個性與創造力的作品,總是呈現出擺脫或逸出標準框范與規訓的傾向”,而“新詩標準的討論之所以必需,并非為了掩蓋、抹殺,而恰恰是為了釋放那些特立獨行的作品的‘異己’的、‘抗議’的聲音與力量,以激發批評家去繼續思考和探索”。在此意義上,重提新詩“標準”的議題,其實質是呼喚詩歌的一種創新能力。對于詩歌寫作者而言,創新在任何時候都是必需的,因為“傳統和習慣力量的強大和固執,是無法估計的。它強大得使那些固執地抱著成見和現存的詩的概念的人不覺得自己是在堅持偏見,相反,是在堅持真理——詩國的唯一的真理(假如詩國里也有唯一的真理的話)”。當然,這個創新的“新”顯然不是“追新”的“新”,也不必過分強調“新”,而應該把重心落在“創”即“創造”上。如果說我們對未來漢語詩歌的“可能性”還抱有期待,那么這個可能性應該寄寓在一種創造能力上,即有賴于詩歌具備一種與時代社會文化發生關聯、進行對話的能力,以獨有的話語方式和聲音與時代社會文化產生共振。
刊于《文藝爭鳴》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