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文物保護走上了規范化軌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簡稱“文物保護法”)的頒布,確定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這個方針正確處理了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全面、完整、準確地反映了文物工作的本質屬性和規律,成為貫穿文物工作的一條主線,也是指導新時期文物工作的基本準則。
作為山西省太原市的老城區,杏花嶺區歷史積淀深厚,文物資源較為豐富。全區共有文物單位106處,包括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5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2處、掛牌保護的文物單位77處。文物保護法和太原市因地制宜制定的《太原市文物保護和管理辦法》,使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有法可依,可以積極開展文物保護、管理、普查、征集、研究和宣傳等各項工作,讓文物保護事業走上法治化、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
我們一直將文物法規的宣傳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使文物保護法深入人心,家喻戶曉。我們圓滿完成了第三次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和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基本摸清全區文物資源的全貌和分布概況,為全區文物保護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文物保護法保障了文物保護的經費來源。區政府全面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將文物保護納入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領導責任制。僅2017年,區財政預算就撥款10萬元用于保護和發展文物事業。2016年我們爭取上級專項資金173萬元,完成了“太原工程隊”舊址的保護修繕工程;申報的維修資金也使寶林寺,教場巷19、21號歷史民居,教場巷22號歷史建筑,楊愛源舊居,王靖國舊居,藏山神廟,國師二期,督軍府舊址等一批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得到及時修繕保護。
除此之外,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導下,我們積極吸引社會資金、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和開發事業。2012年由企業出資進行修繕的城隍廟,以及引進民間資金數百萬元修復的三橋街36號歷史民居,均在修繕結束后結合周邊環境進行了統一規劃建設,使保護修繕與文物綜合利用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作者系太原市杏花嶺區文物旅游局局長,文字由本報駐山西記者郭志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