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保護需要“技術+法治”支撐
版權轉授到期而下架歌曲,又低估了技術的復雜性而導致延期售賣。近日,網易云音樂的這一行為攤上了事兒。從3月31日上午10點開始,不少網易云音樂用戶都收到了“網易云音樂小秘書”發來的這樣一條私信:“親愛的用戶,您好!在我們明確希望續簽版權未果后,由于版權方的突然要求,我們不得不下架涉及周杰倫等藝人的杰威爾版權公司歌曲。 ”在這條私信中,網易云音樂向用戶推出了一款名為《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的數字音樂專輯,其中包含周杰倫的200首熱門歌曲,售價400元,且支持以每首2元的價格單曲購買。
音樂正在成為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必需品”,好的音樂可以愉悅身心,觸及心靈。近年來,隨著文化消費的逐步升級,音樂產業也在進行著自我嬗變。從傳統以膠片、磁帶、光碟為主要載體,到互聯網“PC端瀏覽器搜索+MP3”,再到移動互聯網的“手機+APP”的無線音樂……音樂消費正經歷著從PC端到移動端,從本地下載到在線流媒體的轉型。尤其是手機端出現與音樂相關的APP,更是讓其應用領域日益多元。目前,音樂產業的消費模式正在從過去由唱片公司、電視臺為主導的內容與服務提供模式,向全產業鏈的網絡平臺轉變。在此背景下,如何通過開發、保護和利用音樂版權為人們帶來更多的視聽精品,成為行業內外共同關注的話題。
然而筆者了解到,隨著新媒體的快速發展,加之音樂產品作為典型的信息產品,具有創作成本高、復制成本低等特性,音樂產業在數字化、大眾化發展的驅使下,版權保護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窘境,呈現出網絡傳播音樂盜版現象較為嚴重、網絡音樂版權秩序比較混亂等問題,網絡音樂版權保護的難度越來越大,嚴重損害了網絡音樂產業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一是在網絡大環境下,數字音樂取代實體唱片成為音樂的主要傳播方式后,理想的版權模式卻沒有適時到位。原有的音樂版權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失靈;另一方面,互聯網顛覆了音樂的稀缺性。本來音樂是以其稀缺特點在市場上銷售,但結合網絡形成充裕供給后,消費者就認為其可以免費獲得,這恰恰在產權上封閉了音樂版權權利人的分權渠道。
“互聯網+”時代,網絡音樂產業的版權保護和正版化,從小處說是產業問題,從大的方面講,是互聯網時代下如何重塑責任和秩序的問題,是整個中國產業在互聯網時代所面臨的問題。這就需要重新恢復競爭秩序,通過保護產權、保護版權來恢復市場競爭和交易能力。經過2015年底的版權大整頓之后,中國網絡音樂正版化取得重大成果,而做到這一點,主要依靠兩大抓手,即“技術手段+法律制度” 。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只有付費才能購買音樂的理想境界;通過法律制度,對于未經許可就用別人東西的行為進行懲罰,二者相互協調。“技術+法治”保護音樂版權,把“劣幣驅逐良幣”的競爭秩序扭轉過來,音樂版權交易也逐漸打開了新局面。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音樂版權方面的收益僅占整個產業的10 %。目前,國內網絡音樂平臺的盈利模式,包括廣告、免費試聽+高音質版本付費、社交音樂收費、個性化音樂推送服務收費、線上線下演出等多種,但主要收入還是依靠廣告,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借助網絡科技支撐,為實現音樂作品的版權價值,還必須加快形成音樂產業新的商業模式:一方面,維護網絡音樂版權,可借鑒日本等發達國家推出的網絡監測系統,從技術上利用加密、識別、比對等先進技術,自動識別盜版音樂或非法上傳,從源頭上遏制網絡音樂版權問題的出現;另一方面,音樂產業鏈各方要充分應用互聯網思維,在內容生產、版權保護、分發營銷、視聽體驗、音樂終端硬件等方面強化合作,構建開發融合的互聯網音樂生態,積極探索建立音樂版權產業新的業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