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淫穢色情信息行為,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決定,自2014年4月中旬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開展打擊網上淫穢色情信息的“掃黃打非·凈網2014”專項行動。集中清理文學網站、游戲網站、視聽節目網站以及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平臺、在線視頻播放軟件、網絡資源下載工具、網絡游戲推廣廣告中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各種信息。在凈網行動中,查處下架了一大批涉嫌淫穢色情的作品,很多作者對如何界定淫穢色情內容抱有疑問,為此,中國作協權保辦將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摘編,給廣大作者在創作中提供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
第九條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92號令)
第十五條 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條 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5.出版管理條例(2011年594號令修訂)
第二十六條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七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6.關于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新出辦〔88〕字第1512號)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和《關于重申嚴禁淫穢出版物的規定》,明確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認定標準,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淫穢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一)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三)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四)具體描寫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五)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六)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的淫褻性描寫。
第三條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條(一)至(七〕項規定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第四條 夾雜淫穢、色情內容而具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解剖生理知識、生育知識、疾病防治和其他有關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作品,不屬于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圍。
第五條 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負責鑒定或者認定。新聞出版署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及色情出版物鑒定委員會,承擔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鑒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及色情出版物鑒定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淫穢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提出鑒定或者認定意見報新聞出版署。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出版物包括書籍、報紙、雜志、圖片、畫冊,掛歷、音像制品及印刷宣傳品。本規定所稱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
第七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關于認定淫穢與色情聲訊的暫行規定(新出法規[12005]61號)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聲訊,是指利用固定網電話傳送的聲音等信息。
第二條 淫穢聲訊是指在總體上宣揚下列內容,足以挑動、引誘普通人產生性欲的聲音等信息:
(一)淫褻性地具體描述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三)具體描述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過程或者細節;
(四)具體描述少年兒童性交,或者具體描述成年人與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五)淫褻性地具體描述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
(六)具體描述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七)淫褻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
(八)淫褻性地傳送有關性行為的聲響;
(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性器官的淫褻性描述。
第三條 色情聲訊是指具有部分淫穢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聲音等信息。
第四條 描述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介紹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有關人體解剖生理知識以及生育知識、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等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作品,不屬于淫穢、色情聲訊。
第五條 受公安部門、電信管理部門等部門的請求,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淫穢、色情聲訊作出鑒定。
公安部門、電信管理部門等部門請求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鑒定淫穢、色情聲訊,須提交載明案件名稱、聲訊臺名稱、所截取聲訊的時間和長度的鑒定委托書,同時提供足夠清晰和時問長度的聲訊材料。
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組成淫穢、色情聲訊鑒定委員會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承擔淫穢、色情聲訊的鑒定工作。
淫穢、色情聲訊鑒定委員會或者被指定的專門機構根據公安部門、電信管理部門的委托書,對所提供的聲訊材料作出鑒定,制作鑒定書送委托的公安部門或者電信管理部門等部門。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普通人系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2004年6月10日施行)
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加強自律,遏制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推動互聯網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互聯網站不得登載和傳播淫穢、色情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禁止的不良信息內容。
第三條 淫穢信息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
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性欲,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包括: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3.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可能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以及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淫褻性描寫。
第四條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條中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
第五條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信息、電子公告服務以及移動電信增值服務等業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取得合法資格;新聞信息應來源于具有向互聯網站提供新聞信息資質的媒體或其他合法的內容提供商。
第六條 不渲染、不集中展現關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緋聞等新聞信息;此類內容須嚴格控制數量,并不得在多個頻道或欄目同時登載。登載這類新聞信息,應有利于弘揚社會正氣和維護社會公德,確保導向正確。
第七條 登載有關醫學醫療、生理衛生、婚姻家庭、人體藝術和與此相關的自然、社會科學信息內容,應建立信息內容的審核制度,做到內容健康、科學,來源合法、可靠。
第八條 不開設或變相開設為不道德性行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頻道或專欄;開設交友類專題頻道或欄目,應明確說明該欄目的目的、網友行為規范和公布有關法律警示;非注冊用戶不得在該類頻道或欄目張貼信息,對注冊用戶上傳的信息實行先審后發。
第九條 對利用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短信息服務系統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戶,應將其IP地址列入“黑名單”,對涉嫌犯罪的,應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 不與非法網站建立任何性質的合作關系;不與其他網站或企業建立違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聯盟或協作關系。
第十一條 不以任何形式登載和傳播含有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內容的廣告;不為含有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內容的網站或網頁提供任何形式的宣傳和鏈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自律規范的互聯網站,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有義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的資質。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和從業人員均有自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責任和義務,自覺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條 加入《互聯網站信息服務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應遵守本自律規范。
第十五條 《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范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9.互聯網低俗信息專項整治中公布的低俗信息認定標準(2009年)
國務院新聞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正組織開展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行動,以遏制網上低俗之風蔓延,進一步凈化網絡文化環境。全國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行動辦公室發布了專項行動中對低俗信息的認定標準,這些情形絕大部分可被認定為有關法規中界定的“淫穢色情”信息或“危害社會公德”的內容。具體包括:
1.直接暴露和描寫人體性部位的內容;
2.表現或隱晦表現性行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內容;
3.以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語言描述性行為、性過程、性方式的內容;
4.全身或者隱私部位未著衣物,僅用肢體掩蓋隱私部位的內容;
5.帶有侵犯個人隱私性質的走光、偷拍、漏點等內容;
6.以庸俗和挑逗性標題吸引點擊的內容;
7.相關部門禁止傳播的色情和有傷社會風化的文字、音視頻內容,包括一些電影的刪節片段;
8.傳播一夜情、換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9.情色動漫;
10.宣揚暴力、惡意謾罵、侮辱他人等的內容;
11.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等相關內容;
12.惡意傳播侵害他人隱私的內容;
13.推介淫穢色情網站的和網上低俗信息的鏈接、圖片、文字等內容。